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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同一合同下本金已起诉归还,利息能否再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该主张
作者:孙春来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案情简介】
被告一王某、被告二焦某是夫妻关系,二位被告因偿还他人债务需要向原告马某借款,并承诺用北京市丰台区××村房屋担保或出售给原告,二位被告从2012年5月开始陆续与原告马某借款110万元,并于2012年10月×日二位被告向原告马某写下借条一张,为“王某因急需偿还他人债务,从2012年5月开始至今累计向马某借款现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整,利息为银行贷款利息双倍”,并签名。
之后马某经了解上诉房屋存在争议,并不能出售。随后,马某向二位被告索要借款,二位被告拒绝。马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于2012年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110万元整;诉讼费用被告承担。马某只主张了本金,并未主张利息。贵院判决偿还本金110万元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强制执行,直到2017年11月×日贵院才得以执行,执行历经5年之久,原告损失严重,随马某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二位被告偿还借款利息。
 
本案焦点
同一合同下本金已起诉归还,利息能否再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该主张应否支持?
 
【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原告马某的委托,在庭审过程中出具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金和利息虽属于同一合同下的权利人的权利,两次诉讼主体虽相同,但是,诉讼客体却一个是本金,一个是利息。利息是因本金而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因此,本金和利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是两个可分之诉,对于利息之诉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只要原告(权利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利息的权利,且在诉讼时效之内,那么就有权利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
 
其次,对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发表意见:“一事不再理”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这一概念进行规定,但是通过《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认定为“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为避免同一法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不同的裁决,故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故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本案中,马某第一次起诉只主张的是本金部分的权利,第二次是对利息提起诉讼,两次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是完全不同。且起诉本金时也没有明确表示对利息部分的权利放弃,原告与二位被告在签订借条时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因此,马某完全可以对利息主张其权利。从法院角度讲,虽然前诉与后诉诉讼主体相同,但诉争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完全不同,不存在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做出重复诉讼。故马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一事不再理” 原则不适用本案。
 
【法院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王某、被告二焦某与2018年××日前向原告马某一次性支付35万元;
二、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